學生因事請假,必須於三天前呈交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之請假信詳述請假理由。凡事假未獲校方批准則作做缺或曠課論。 (如上課期間之旅遊及回鄉探親等,通常不獲批准)。 學生因病告假,需於請假當天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致電回校告假,復課後必須呈交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之告假信。告病假多於一天者或經常請病假者,必須同時呈交註冊醫生證明書。於考試或特別活動前後及該段期間,凡告病假者,無論時間長短,均預交家長信及註冊醫生證明書,久交者可作曠課論。